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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失效]


  (三)认真落实清欠政策和措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继续建立、完善和落实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二、采取各种措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工程剩余清欠工作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渝办发〔2006〕17号)要求,开展重点督查,逐项落实剩余拖欠项目,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解决,确保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工程款基本实现财务结清。

  (二)以房地产项目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好社会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1.对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发挥企业作为清欠主体的作用,按照社会拖欠项目结清的标准,做好协调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司法渠道,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解决拖欠问题。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市场中介机构确定拖欠数额,签订还款协议并进行公证,按期清偿拖欠的工程款。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鼓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实际已无法追偿的拖欠工程款,要落实责任,督促责任方提出解决方案;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属于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经营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

  2.严格按合同要求,尽快退还履约保障金或保留金。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保留金而造成的拖欠,不论项目是否已经竣工验收或是否通过审计,必须尽快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否则由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3.建立公示制度。市清欠办要定期公布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仍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清单,对于尚未清偿完毕的项目业主,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暂缓办理该单位新建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对2006年6月底前拒不办理结算手续、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在7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对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对多次因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我市有形建筑市场上进行公示,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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