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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渝办发〔2006〕1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2006年清欠任务的完成。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2006年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最后一年。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全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清欠工作,确保2006年10月完成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总目标,同时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工作手段由行政主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从根本上防范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建市〔2006〕8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一)坚持政府带头。巩固政府投资项目清欠的成果,对2003年底前已竣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尚未解决的项目,要摸清情况,落实还款资金,按制订的还款计划在2006年6月底前全部解决。

  (二)加大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力度。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清欠工作责任,采取仲裁和司法途径解决拖欠款问题,确保2006年10月前全市基本完成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清偿任务。各区县(自治县、市)分阶段目标如下:5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87%以上;6月底前总拖欠解决比例要达到90%以上;7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92%以上;8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94%以上;9月底前总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要达到95%以上。以上清欠目标以各区县(自治县、市)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填报汇总的拖欠工程款总额为基数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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