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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函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函
(2006年4月24日 川价函〔2006〕92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661号)转发各地,请认真遵照执行。并重申以下几点: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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