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业务受理部门(窗口)政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沪食药监政〔2006〕284号)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局政风建设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业务受理部门(窗口)政风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业务受理部门(窗口)政风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业务受理部门(窗口)政风建设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办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风建设的要求,树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形象,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业务受理部门(窗口)的政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范管理,实行“五个统一”
(一)统一业务受理部门(窗口)设置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级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代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级行政机关进行食品药品社会管理,履行外部职能,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触频繁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事业单位,均应设立业务受理部门(窗口),即由统一的业务受理部门(窗口)对外。区(县)分局也可以根据区(县)政府的要求,在区(县)政府设置的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地点开设办事窗口。
受理窗口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业务受理部门(窗口)必须统一实行周一至周五全天对外服务制度。有条件的业务受理部门(窗口)可实行周六、日对外服务。业务受理部门(窗口)的对外工作时间每天不得少于6个小时。工作日午休时间必须有人值班。设置在区(县)政府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地点的办事窗口,对外办公时间按照区(县)政府的规定。对外办公时间应公开告示。
(二)统一政务公开内容形式
业务受理部门(窗口)对外公布的政务公开文件(办事指南)及其各类文书种类和格式,由市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负责编制、发布、维护、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擅自调整、更改、修订。
政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接触、利益密切相关的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等事项。政务公开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做到合法、完整、准确、规范、具体、统一、有效。遇政务公开内容变动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