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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6修订)

  第五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可以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六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对代表提出的询问作说明。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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