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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6修订)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发言的主要意见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会议旁听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代表议案一般应当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在大会开始时,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大会秘书处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签名附议;或者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二十六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
  (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三)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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