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七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统一的选票,选票上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以提名人数多少的顺序排列,竞选人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候选人、竞选人姓名相同,选票上应当有区别标示。
第二十八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投票的原则,设置投票站进行投票。
老、弱、病、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登门接受投票。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竞选人不得主持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等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选民在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直接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在选举日以前委托除正式候选人、竞选人之外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条 选票由选民单独填写。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竞选人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外的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志。
选民对选票上所列的正式候选人、竞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现场开启,公开唱票、计票。由唱票、计票人员在两名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由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第三十二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选票填写的内容全部无法辨认和全部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无法辨认和部分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可以辨认和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和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