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当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管理费中列支。对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区、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投诉;
(六)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书;
(七)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必要时也可以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主任一人,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将名单报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