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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6)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8日)修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2月22日    

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6年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名额和人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换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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