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资考评〔2005〕10号 2005年8月5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推动省属国有企业从2005年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清产核资,并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省管企业,按实际批复的标准执行。
未经省国资委批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省管企业,要参照《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参考标准(一)、(二)》(以下简称《参考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具体标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因企业改革改制或经营困难等,经省国资委批复暂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待条件成熟后,另行制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二、省管企业实际执行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要保持一贯性,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三、企业集团内部原则上应执行统一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所属企业行业差别较大的集团公司,可以参照《参考标准》分行业确定统一的减值准备计提标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后执行。企业集团内部分行业的资产减值准备标准一般不得超过3个。
上市公司仍执行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但应将具体标准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各部门可参照《参考标准》,制定本部门管理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标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附件:1.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参考标准(一)
2.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参考标准(略)
3.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备案表(略)
4.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备案表(略)
5.省管企业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批复情况表(略)
附件1:
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参考标准(一)
一、关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