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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复查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复查的意见
(鲁国资产权〔2004〕8号 2004年10月28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有关中介机构: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加强企业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及省国资委的职责,制定本意见。

  一、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复查范围和方式凡上报省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所依据的财务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报告”),经审核有异议且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均应纳入复查范围。产权持有单位或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申请后,由省国资委对报告进行初审,有异议事项未能核实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查。

  二、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复查程序

  (一)省国资委对产权持有单位或资产占有单位提请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后,如发现问题,由出具该报告的中介机构提交工作底稿,对报告中的问题做出说明,并作出补充报告。
  (二)中介机构对报告中的问题经补充说明后仍不能解释清楚,且问题资产额超过企业资产总额2%的,由省国资委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对报告以及工作底稿进行复查。
  (三)受托中介机构按照复查要求,对报告以及工作底稿进行审查后,出具承担法律责任的《审查意见书》。

  三、受托中介机构选定及其责任受托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鲁国资督导〔2004〕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对报告以及工作底稿进行专项审查的人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执业资格。根据自愿的原则,纳入省国资委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同意承接受托复查业务的可于11月15日前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备案。省国资委根据复查业务需要采用随机聘用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被指定的受托中介机构出具承诺函后,该委托生效。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审查工作效率和审查质量建立档案,供以后进行委托工作时参考。对承接受托中介机构实行保密制度,严禁泄漏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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