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05〕22号 2005年10月31日)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同级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划转企业双方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二、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企业依据产权归属关系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划转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须依据划转双方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
三、在改革重组过程中已实施托管的企业,由托管企业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向被托管企业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提出划转申请,办理被托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