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发〔2006〕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解决有关问题,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效益,切实维护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关广大城市困难群众的安危冷暖,事关我区和谐社会的构建与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来,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民心工程”,作为国企改革的配套工程和稳定社会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内容,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及时了解工作运行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和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协调、研究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不断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点督办工作中,每年定期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加强调查研究,妥善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随着我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新型工业化战略的实施,特别是随着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城市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困难群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及时了解并解决这些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和由此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地方国营农牧场中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因落实农转非户口政策而出现的贫困问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出现的贫困问题和加快小城镇建设等原因而出现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问题,都要重点加以研究、解决。对这些困难群体,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及时掌握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中职工家庭生活情况,对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要立即办理有关手续。对于因拖欠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以及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要通过社会互助、临时救济和开展扶贫济困等办法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对各类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我区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其实际收入,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积极推行分类救助,鼓励低保对象就业再就业。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经劳动保障等就业中介机构介绍就业两次以上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要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及时关注并认真研究城市居民中各类贫困情况和贫困群体的不同困难情况,对一些生活支出较大、困难程度较深的城市居民,要出台相应措施进行重点救助,在就业、住房、取暖、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