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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
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6]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意见
(市民政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就建立本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依据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5〕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5号)的相关规定,本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因素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二、农村低保标准的测算方法
  测算各区县农村低保标准,首先测算全市农村低保的平均标准,然后乘以区县平衡系数,再加上或减去适当的调整数后得出。具体测算公式为:
  区县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区县平衡系数)±调整数
  其中,全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根据满足本市农村居民最基本的食物消费支出标准除以适当的恩格尔系数得出。
  区县平衡系数为各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与全市平均数据的比值。具体测算公式为:
  区县平衡系数=[(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区县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全市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调整数由各区县综合考虑本地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物价指数、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得出。
  三、农村低保标准调整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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