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1999〕31号)
各区、县、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化就业制度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专毕业生”),是指根据本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专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含经本市招生部门认可的外地中专学校在本市招生计划)招收的国家任务、委托培养、农村定向、自费生及招生并轨改革后招收的国家任务收费生,经统一招生考试后进入中专学校就读,完成教学计划并取得中专毕业学历证书的学生。
第三条 凡国家任务招收的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中专学校公费生、收费生以及自费生,毕业后实行在国家及本市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上述毕业生中属本市生源的(指入学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纳入本市统一招生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包括市属外地单位原上海籍职工子女),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
特殊行业所办学校的公费生,毕业后实行在一定范围内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委托培养、农村定向的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回委托或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原委托、定向单位(或地区)因特殊情况,接收确有困难,毕业生有其它单位接收的,经原委托、定向单位(或地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到新接收单位就业。
第四条 鼓励中专毕业生到郊县、农场和外省市工作。市区生源中专毕业生到郊县就业的,或上海生源毕业生到外省市就业的,均可将本人户口落至其家庭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