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并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按照《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原外经贸部[2003]年第1号令)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详见附件)。
4、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凡经过批准在保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都可获得自营进出口权。
三、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操作办法
(一)内资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自营进出口权
1、通过网上在线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网上确认提交后,下载打印表格,盖章签字(网址:www.maofa.sh.cn)。
2、按照提示准备全套申报材料,递交市外经贸委。受理地点: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1403室(新虹桥大厦),电话:62754440。
3、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准备材料:《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书面申请;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须带原件核对)。
4、内资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由我委受理后集中报国家商务部核准。我委自收到商务部的核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内资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我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将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权
1、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并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按照《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原外经贸部[2003]年第1号令)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详见附件)。由企业直接申报或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转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后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