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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沪经贸贸发[2003]67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秩函〔2003〕22号)的文件精神,现结合上海实际,制定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并于7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
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

  根据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秩函〔2003〕22号)的文件精神,我委从7月1日起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类型

  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门的解释,区内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分为:

  1、内资企业外贸流通经营权;

  2、内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3、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

  4、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二、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基本条件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2、内资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基本条件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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