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复验工作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改进和完善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简称:示范园(所))的工作,提升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自主发展的意识和水平,复验工作依据分析诊断、帮助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客观判断园(所)的发展态势,总结示范园(所)的经验成就与影响发展的不利因素,指导确定发展策略,逐步提升示范园(所)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复验范围
已命名的39所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和1所上海市示范性托儿所。
三、复验的重点内容
1、示范园(所)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评价与调整情况,包括规划所体现的园(所)发展的目标追求、教育的价值取向与发展的特色定位情况。
2、示范园(所)改革进取和依法办园情况,包括对支持性政策的积极争取,制定与实施的改革举措对园(所)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力,与相关政策的一致性。
3、示范园(所)发展规模与质量内涵的动态平衡和协调发展,包括园(所)在办学规模扩大的同时,其综合管理能力、办学水平及社会声誉的变化情况。
4、示范园(所)在区域内示范辐射作用的有效发挥,包括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二级幼儿园(托儿所)提供有效指导和培训服务的情况。
四、复验工作程序
1、自评。自我评价与自我调整是反映幼儿园(托儿所)自主发展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示范园(所)应认真对照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结合此次复验工作的重点内容客观地进行自评,形成自评的书面意见。
2、申报。各示范园(所)在自评基础上,填写“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复验申报表(见附件)”,经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同意并盖章后,于6月底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送材料包括复验申报表、自评报告、幼儿园(托儿所)当前与上一轮发展规划、全园工作人员名册(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年龄)等书面材料一式七份,并将书面材料的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3、复验。市教委将组织专家组从今年9月开始开展复验工作,计划于 2006学年度完成。具体复验次序与日期的确定将参考幼儿园的申报意愿、区县教育局的建议,最终由市教委统筹决定。复验形式主要包括审阅资料与现场实地勘察(听取介绍、活动观摩、调查访谈等),经对所获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后,提出复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