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应高度重视教职工队伍的建设,有效发挥师资队伍培养的基地作用。要培养一支适应时代发展,能接受先进教育理念,主动汲取信息,注重自身提高,师德高尚,敬业爱岗的教职工队伍。充分发挥骨干教师队伍的作用,运用多种途径和方式指导与促进本地区教师保教水平的提高。
(六)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应努力构建开放式办学的学前教育体系。积极探索与家长共同教育、与家庭和社区协同工作的方法途径,科学指导家庭教育,并为家长提供优质的服务;开拓社区教育功能,在共建文明社区中发挥教育机构的独特作用;积极利用资源优势向社会传播科学的教育理念,建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七)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应完善办学条件,体现学前教育先进的发展方向。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经费与设备的使用效益。运用现代信息设备与技术,提高管理和保教工作的实效。
三、管理机制
(一)建立示范园(所)准入制度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示范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国办发[2003]13号)的要求,本市建立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准入制度。申报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各类公民办园(所),应先达到本市一级园(所)标准,并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由市教委组织专家评估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授予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的称号。
市教委将兼顾不同地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示范园(所)的区域分布。同时对本市示范园(所)实行总量控制,其比例控制在本市幼托机构总数的5%以内。
(二)建立管理与指导体系
根据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示范园(所)的建设、发展与管理职责。在确定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所应承担的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前提下,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为示范园(所)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促进示范园(所)的持续发展和示范作用的有效发挥。
市教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和教育的发展趋势,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加强业务指导,促进示范园(所)提升专业化水平。
(三)建立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