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教委基〔2006〕36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教育综合改革率先基本实现上海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促进学前教育机构的内涵建设与发展,提高本市学前教育的现代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简称:示范园(所))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示范园(所)建设,使之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以及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起好示范辐射作用。同时通过示范园(所)的建设,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办学体制和管理机制的改革,依照创新管理、发展内涵、传播科学、提升服务的工作原则,提高教育、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整体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实现学前教育的有效服务和均衡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应模范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发挥依法办学的表率作用。园所负责人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以及广大在园儿童的切身利益,并为在园儿童身心的安全与健康提供充分的保障。
(二)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应确立科学的发展观,健全和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坚持正确的教育理念,以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为办学的根本目的,并以此确立发展思路与发展策略。准确把握园(所)现状及发展目标,提升规划在编制、实施过程中的民主决策力,完善内部监控与调整的机制,逐步提高园所依法管理和自主发展的水平。
(三)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应严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真正起到教育示范作用。要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良好教育环境的创设与利用,积极探索儿童主动探究学习和个性获得充分发展的教育规律及其方法途径,重视儿童发展的个体差异以及个性化教育的要求,为区域内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
(四)示范性幼儿园(托儿所)应致力于教改实践与教育科学研究,成为本地区教育研究的实验基地。注重以提高管理效益和教育效益为核心的教改实践,结合当前教改的热点与难点确立本园(所)的研究重点,通过深化研究推进教改实践的深入发展,提升研究内容的推广与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