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种子、化肥,贪污、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农业财政补贴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各项农业救济款物,侵占农村集体财产,破坏基本农田、水利、电力等农业生产设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犯罪案件,要快审快结,为农业生产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法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自愿、合法流转,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审理好土地补偿费纠纷,纠正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积极审理涉粮、果、牧案件及污染农田、果园、茶园等侵权纠纷,贯彻“稳粮、优果、兴牧”方针;及时审理各类农业承包、转包、租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审理好涉及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案件,帮助农民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稳妥处理好涉及农业科技推广案件,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4、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审理好因农村土地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村庄建设规划过程中的各类纠纷,妥善处理农村长远发展和农民当前利益的关系,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审理好农村道路建设、饮水工程建设、电网改造及文化、教育、卫生、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产生的各类纠纷,促进农村公共事业发展。
25、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严厉打击破坏农村选举的行为,保障农民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法审理涉农税收、筹资筹劳等案件,监督和支持减轻农民负担;认真实施省法院《关于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涉诉纠纷问题讨论会纪要》,保障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依法享有的收益分配权利,尤其要注重依法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6、建立涉农案件的“绿色通道”。对各类涉农案件,力求做到即立即审、即判即执;注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加强诉讼风险提示和法律释明工作,为涉农案件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对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拖延农副产品货款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纠纷,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等,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农民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有困难的,经审查其理由确实充分的,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大力推行“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巡回办案活动,在农忙季节实行弹性工作制,利用早中晚时间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法院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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