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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 的通知

  自2005年1月1日起,未重新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不能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四、为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防止出现产权纠纷,已由各级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企业应当以各企业集团(或总公司)为单位组织进行占有产权登记;暂由各部门、单位管理 的企业,由部门、单位统一向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母子公司应当同时办理 登记,对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或产权归属关系已发生变动的子公司,由母公司提交上述子公司 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五、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提出申请,暂缓产权登记。待产权界定 或产权纠纷调处后,再补办产权登记。

  六、为规范出资人的出资行为,从2005年1月1日起,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投资兴 办辅业性项目和企业,必须符合其发展规划;暂由省直各部门、单位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 再投资开办主业以外的企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向已成立的企业增资或投资开办新的企业,其出资须经省财政厅批准。

  七、产权登记表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等审批(或备案 )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不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证明 文件骗取产权登记的,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将予以公告,并按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故意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一经发现, 将不得再从事与产权登记有关的审计、验资、评估等业务,并提请有权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八、新的产权登记表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统一印制本地用表。原有产权登记表证至2005年7月1日停止使用。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印发,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九、为提高产权登记工作的法律权威性,便于产权登记的档案管理,企业办理产权登记时, 其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使用A4纸张装订成册。

  十、产权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部门、企业和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高 度重视,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实际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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