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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 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 的通知
(鲁国资产权〔2005〕2号 2005年2月3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根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需要,改进 和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重新进行占有登记和换发 新的产权表证,建立规范的现代产权关系。

  二、企业申办占有登记时,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有关部门核定的2004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的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填报新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补充资料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或有关企业成立的证明;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近期的验资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有关部门核定的2004年度财务报告;
  (五)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经核准颁发的产权登记表、证原件;
  (六)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 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原件;
  (七)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料、文件;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三、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填报新的企业占有产权登记表 ,重新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从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或虽已办理过产权登记但产权登记 表证原件遗失的企业,应当按有关占有产权登记的规定,提交说明原因的文件,进行占有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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