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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负责实施本地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各项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
  三、工作任务和目标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由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等四个专项工程构成。
  (一)地名规范工程。主要任务是制定完善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向全社会推广使用标准、规范的地名,不断完善地名服务管理法制化水平。力争用4年时间建立健全地名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
  1、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对《青海省地名管理办法》作进一步补充修改,争取2007年上报省政府审批。
  2、各州、县结合当地实际,于2008年前完成制定地名管理办法和完善规章工作。
  3、在保持地名历史沿革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含义不雅的各类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净化地名环境。地名的命名更名,严格按《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建立健全全社会使用标准地名运行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精神,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使用标准地名的运行机制,使推广使用标准化地名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二)地名标志工程。全面推动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在全省城乡普遍建立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体系,更好地为城乡人民群众交流交往和建设服务。
  1、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设标工作列入常规工作,在基本完成现有城镇地名标志设置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城镇新增街、路、巷牌及楼门牌的登记、编码、制作、发证管理等日常工作。
  2、从2006年起,争取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乡村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建立城乡一体的门(楼)牌号码管理信息化系统。
  3、地名标志设置必须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国家和地方设立或派驻乡村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台站,不受机构级别和行业隶属关系限制,均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设置门牌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号。有关的操作规范、编码规则及相关要求等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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