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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第二十六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退场。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人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公开情况;

  (五)拟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进行听证评议。

  第二十九条 本机关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的事项;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听证纪要应当作为本机关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本机关在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对未附具听证纪要的,局长办公会应当作出不予审议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但延期不能超过两次:

  (一)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人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二)主要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三)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者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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