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送审程序。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以及立法调研报告、论证报告、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听证会、论证会情况报告、对草案(送审稿)不同意见的情况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省政府审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的主要措施,各方面对草案(送审稿)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报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2006年度省政府拟提请制定、修订、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制定项目 起草单位
(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省公安厅
(二)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省水利厅
(三)福建省港口条例 省交通厅
(四)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省经贸委
(五)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省科技厅
(六)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
(七)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省财政厅
(八)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省环保局
二、修订项目 起草单位
(一)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省建设厅
(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省海洋与 渔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