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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省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及2006年度省政府拟提请制定、修订、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2006年度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五、进一步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送审程序。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以及立法调研报告、论证报告、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听证会、论证会情况报告、对草案(送审稿)不同意见的情况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省政府审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的主要措施,各方面对草案(送审稿)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报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2006年度省政府拟提请制定、修订、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制定项目                       起草单位

  (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省公安厅

  (二)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省水利厅

  (三)福建省港口条例                   省交通厅

  (四)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省经贸委

  (五)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省科技厅

  (六)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

  (七)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省财政厅

  (八)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省环保局

  二、修订项目                         起草单位

  (一)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省建设厅

  (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省海洋与 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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