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水利、交通、建设、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也应抓紧编制本部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预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在每年汛期之前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组织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全面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等各项制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一方平安。
三、加强整治,认真实施“一百千万”工程
各级政府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进行认真核实,编制防治计划和防治项目库,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开展整治。“十一五”期间要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一百千万”工程,把我省地质灾害防御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即建立和完善全省地质灾害信息和预警系统。建立集成果数据共享、指挥视频会商、预报预警分析、防灾信息互联于一体的全省地质灾害信息和预警系统。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实施地质灾害信息和预警系统建设工作,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数字办、防汛办、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在技术和资金上予以积极支持,争取在2006年底前建成设区市地质灾害信息和预警系统,2007年底前建成全省地质灾害信息和预警系统。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地质灾害信息和预警系统的工作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成果数字化,积极做好地质灾害信息和预警系统建设的各项衔接、配合工作。
“百”即治理100个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基础上,对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点进行排查,对危险性大、威胁人口多、造成经济损失大、且不宜搬迁的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制定防治计划,落实防治责任单位,抓紧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其中,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点,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直接危及铁路、公路、航道、水利水电工程、市政设施、农(林)区等,以及主要危及厂矿、企事业单位等受灾主体较单一的地质灾害点,原则上由受威胁的单位负责治理;其他确需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治理。
省国土资源厅要建立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整治项目库,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督办单位,实行挂牌督办,定期督查,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省国土资源部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重大地质灾害点整治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铁路、旅游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地质危害点治理工作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