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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6]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要“整治、规划、警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切实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科学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统一、规范、科学、有序的根本保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于今年4月底前公布实施。同时,要加快推进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全面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登记造册,并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治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工作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项目建设,以及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状况尚不清晰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实施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预防为主,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及时通报地质灾害调查区划与规划成果,做好防灾知识等的宣传普及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要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的要求,加强重点地区的监控与防范,对危险点和隐患点要及时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牌,特别是对居民点、中小学校和国道、省道、铁路等交通沿线的危险点和隐患点要严加防范,专人监测,切实做好临灾前的转移避让,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密切合作,不断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水平和质量,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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