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预可行性研究工作,达到预可行性研究深度要求、并纳入项目开发权招标建设的风电项目,其前期工作研究成果经验收合格可实行有偿转让。
(三)风电建设项目开发权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风电场项目的开发权对于省属国有能源企业可通过委托方式进行。除委托授权的风电场项目外,均通过招标确定开发权。
(四)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通过招标形成的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五)获得风电项目开发权的业主必须按招标或委托要求进行建设。未经原授权机关许可,不得进行风电开发权转让。采取委托方式获得风电开发权的企业,经原授权机关许可后进行开发权转让的,溢价部分归省财政,专项用于鼓励风能开发。
(六)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展近海风能资源勘查评价,创造条件开发近海风能,拓展风电发展空间。
三、规范风电项目审批程序
(一)获得风电项目开发权的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风电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研报告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请书。
(二)风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核准。装机规模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风电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有关核准程序和条件按《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
(三)风电项目建设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和征地。建设施工期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风电项目在申请核准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批准文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四)风电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风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核准时,必须附有省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其它
(一)电网企业应当与风电开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风能并网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风能发电企业提供上网服务。
(二)风电项目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相应的投资由电网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