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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风能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风能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风能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风能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风能资源管理,规范和加快风能开发利用,促进风电有序发展,改善和优化能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风能是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必须加强管理,确保风能有序高效开发利用。

  (二)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发展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开发权招标或委托、项目核准等。全省风能开发利用实行归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为全省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电开发前期工作和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省经济贸易委为我省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风电项目生产、调度和日常运行管理协调工作。

  (三)风电发展规划是风能有序开发的依据。风电发展规划以风能资源评价成果为基础,规划选定各风电场场址并初步拟定开发顺序。按照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原则,制订全省风电发展规划,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经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风电发展规划应纳入全省电力建设发展规划,并与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列入规划的风电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

  (四)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在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未经省级风电开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委托开展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立健全风电开发机制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发风电建设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先获得风电建设项目开发权。风电项目开发权管理由省发改委负责。各地各有关单位不得擅自与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签订风电项目开发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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