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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四)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市有关部门在起草工作中,要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多听取基层执法部门、专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以及中央单位的意见,既要听取支持和赞成的意见,更要听取不同甚至反对的意见。对于涉及社会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特别注意听取利益相关群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于涉及重要制度、规范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草案,要组织有关经济、技术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开展好公众参与立法工作,要把公众参与立法工作与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的渠道,创新征求意见的方式,在继续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途径的同时,还要注意运用好报刊、网络等媒体,发挥中介组织、调查机构等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公众意见的反馈制度,使立法过程成为广泛集中民智、有效克服部门倾向、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关系的过程,成为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的过程。
  (五)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完成今年立法工作任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立法工作负总责。对于已经列为2006年市政府计划完成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工作方案、责任处室和主办人员,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工作进度、工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不能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说明理由。起草部门要严格执行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本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草案质量。市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对起草部门工作的指导,加强统一审核,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立法协调工作,从大局出发,主动、及时、负责地反映本部门的意见,对于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致的,要及时提请市政府决策。对市政府已经决策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坚决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

200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一、计划完成项目(29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9项)
  1.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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