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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农粮发〔2004〕53号)


各区县(自治市、县)农业局:

  随着《种子法》和《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的贯彻实施,种子管理工作正在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全市新品种引育步伐加速,优良品种对粮食增产贡献率提高;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种子市场逐步规范;政府和农业部门对优良品种推广引导力度加大,种子企业正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当前,正值“两杂”种子销售旺季,种子生产企业也在积极落实生产基地,为进一步规范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等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农[2004]30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规范品种审(认)定和命名

  在市级品种审(认)定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品种检测和查询体系,严格申报审(认)定的受理条件和评审标准,确保所审(认)定品种的新颖性和特异性;要规范转基因品种的审定程序,在安排区域试验和受理审定申请时,要查验其是否获得生产性试验许可和安全证书,避免未取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以非转基因品种审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品种命名,国家或其他省市已审定通过的品种在我市再次审定时,审定名称应当使用原始审定公告的名称。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一般情况不得更改和申请注册商标。标注在小包装表面或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小包装外面的品种名称必须与品种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相一致,经我市审(认)定通过的品种在我市销售时,原则上使用我市公告的审(认)定名称、编号和品种介绍。

  二、整顿生产秩序

  为了推进良种生产区域化、专业化,加强种子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我局已组织制定了本市优质杂交水稻制种区域规划,将引导企业在优势区域制种。各区县(自治县、市)种子管理站要对辖区内从事种子生产的企业进行事前制种资质的检查,即对其提交的制种面积、组合、品种审(认)定编号、专利品种授权书、代制品种委托书和《种子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生产资质的企业坚决取缔,严禁非法制种。同时积极参与种子生产的管理和服务,协调落实制种面积和收购价格,督促制种企业严格执行《制种生产技术规程》,兑现收购合同,建立企业种子生产档案。要在苗期、花期、成熟期组织开展田间种子质量和生产档案的抽查,对隔离条件和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生产的种子应作转商处理,不得作种用;在种子收购季节,要对主要制种基地进行明察暗访,发现套购他人种子或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依法查处,公开曝光;要加强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改善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逐步探索种子生产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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