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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的通知

  3、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4、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

  5、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

  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持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应当凭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光荣证》按照本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的规定换领本市的《光荣证》。

  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十六周岁条件的限制。

  第九条 《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补办《光荣证》。申请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四)《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声明;

  (五)领取过《光荣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已领取《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再生育子女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光荣证》,自始无效。

  (四)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主动到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光荣证》。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同时通知发证机关。

  当事人持有《光荣证》仍然有效,但当事人自愿退回的,提供本人自愿退回《光荣证》的声明,到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退回《光荣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自愿退回《光荣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收回其《光荣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光荣证》申领、换领、补办和退回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委托人按照本规定应提供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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