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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5〕87号)


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已经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光荣证》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本市户籍;

  (三)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

  (四)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

  (五)其子女未满十六周岁的。

  丧偶或者离婚的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光荣证》。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第四条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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