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 (统计数据汇总和分析)
市国资委对上报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形成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和汇总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报送期限)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填报、汇总和上报。
第二十条 (统计数据库)
各基层统计企业(单位)和统计汇总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数据库,做到数据信息的安全存储、方便查询。
第二十一条 (统计分析)
各企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形成的数据和信息对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经营效益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运用分析评价结果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统计信息发布)
市国资委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市国有资产基本统计资料,并依照规定发布统计公报及其他各类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统计资料管理)
市国资委拥有统计范围的内国有资产汇总数据资料和企业(单位)基本数据资料的管理权。
各级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拥有统计隶属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汇总数据资料和企业(单位)基本数据资料的管理权。
第二十四条 (保密管理)
国有资产数据资料密级范围、期限、管理、公布等事项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统计人员)
从事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执行资产统计任务所需的财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并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第二十六条 (表彰)
市国资委对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取得重要成绩的集体或者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