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四)企业(单位)的经济统计信息。

  第十条 (经营情况报告)

  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是占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企业向出资者披露本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在一个经营期间运营情况的报告书。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经营成果;

  (二)企业资产的处置、收益分配等情况;

  (三)资产经营中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十一条 (使用情况报告)

  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报送的该年度内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说明书。其内容包括:

  (一)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管理情况;

  (三)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统计报告期别)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依据编报时间分为年度资产统计报表、月度资产统计报表和不定期资产统计调查报表。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为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报表编报方式)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由基层企业(单位)填报,采取逐户填报、逐户录入并自下而上按照统计隶属关系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

  为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在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在月度统计、不定期统计调查中可以使用抽样统计、趋势判断等方法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 (报表汇总方式)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汇总采取合并汇总和叠加汇总方式。

  第十五条 (报告编报方式)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由基层的企业(单位)逐户编写,并按照统计隶属关系上报。

  第十六条 (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报送方式)

  对于暂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改革后主管部门撤销合并的企业(单位)经与市国资委协商后确定报送方式。

  第十七条 (区、县报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