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经费拨付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其经费拨出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三)对于没有本条第(一)、(二)项关系的企业(单位)所举办、挂靠、委托监管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单位)向行政隶属的主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格式,建立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信息资料库;
(二)组织本市国有资产统计,包括各项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检查、分析和评价;
(三)管理本市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的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四)指导、监督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国有资产统计评价工作。
第六条 (统计汇总单位)
由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统计范围内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报告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核实、上报。
第七条 (统计报告责任人)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责任人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责任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统计报表分类)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分为经营性资产类和非经营性资产类。经营性资产类分为企业类、金融企业类、保险企业类和境外企业类;非经营性资产类分为行政事业单位类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类。
第九条 (统计报表内容)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内容包括:
(一) 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 企业(单位)的财务信息;
(三) 企业(单位)的资产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