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秘[2003]55号)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国有资产阶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行为,如实反映本市国有资产状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报告内容)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条 (统计对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按照隶属关系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统计对象包括:
(一)属于本市地方政府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二)本市地方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
(三)本市地方各级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四)其他需要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 (统计隶属关系)
国有资产统计隶属关系包括:
(一)通过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向其出资人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