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市场主体、产权、市场交易、信用、知识产权保护、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立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省的体制机制优势;加强自主创新、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立法,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强新农村建设、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领域的立法,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教文卫体、安全生产、社会救助、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到2010年,努力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具有浙江特色、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8、完善立法机制。完善省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工作制度,适时向省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以法规、规章形式加以规范,把有关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建立健全立法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完善法规审议和表决程序,坚持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和重要法规草案三审制度。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
19、提高立法质量。按照法治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冲突审查机制,防止地方性法规与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防止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防止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相互矛盾,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法规和规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坚持立、改、废并重,适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评估,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20、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继续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度和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及管理。到2010年,国务院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2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做到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全面落实《
行政许可法》,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和清理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申请、审查、告知意见、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起草、审核、发布程序,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加快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全面实行政务(信息)公开,重点加大对财政收支、行政审批事项、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等领域的公开力度。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深化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机制,支持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完善行政投诉处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