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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8、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省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使省委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省人民的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9、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完善代表候选人公示制度,优化代表构成,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坚持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和选民、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制度,尊重、维护和保障选民、代表的选举权利。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规范和完善议案提出、处理程序和建议办理工作,提高议案处理和建议办理的质量。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完善代表小组活动以及代表视察、代表走访选民、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评议等制度,探索建立代表约见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的作用。

  10、正确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统一起来。遵循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委工作大局,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预算审查、执法检查、执法和述职评议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11、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代表作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和会议制度,健全和落实立法、监督和代表工作制度,坚持人大代表列席和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规范专门委员会工作,促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提高专职比例,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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