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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教育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员工流动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教育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员工流动管理的通知
(深教〔2005〕533号)


  为规范我市在编教职员工流动管理,严肃人事纪律,确保教育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实际,现将规范我市教育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员工流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教育事业单位不得招聘市内在编教职员工;市内在编教职员工要求向国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调动的,须遵守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办理调动手续。

  二、市内教育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员工调动,必须坚持“先批后离”的原则。

  (一)凡未经主管教育、人事部门批准,未办结调动、辞职、辞退手续而擅离职守,擅自离开原单位的在编教职员工,一律作旷工处理。达到旷工辞退、除名期限的,由原单位办理辞退、除名手续;

  (二)禁止无序招聘人员的做法。凡未经主管教育、人事部门批准,未办结调动、辞职、辞退手续,市内教育事业单位自行接收或放行市内在编教职员工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人事干部违反人事制度责任。

  三、各教育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教职员工要加强管理,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行“停薪留职”、“内部退休”等有违人事管理制度的做法。对弄虚作假“请病假”、“请事假”而离岗的人员以及参与弄虚作假人员,要严肃人事制度和纪律,一经查实,依法规处理。

  四、已办理调出手续的人员,不得擅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科研成果和泄露原单位的秘密信息,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各教学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办理在编教职员工调动手续应集中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主管教育、人事部门申报。

  六、落实人事工作责任制。要把落实人事工作责任制作为“责任风暴”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教育事业单位的“一把手”是人事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的人事干部是直接责任人。要按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组织人事责任倒查制。查实有关责任人违纪的,按照《深圳市关于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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