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2006年2月2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州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政务督查”)工作,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政务督查室是全州各级政府(含政府部门)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切实加强这项工作,对保证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 县市政府应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政务督查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政务督查工作,政府各部门要有领导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并安排人员做好具体工作。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责是抓好本级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和上级机关责成本级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落实。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
(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要求落实的事项;
(三)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四)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
(六)党委决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
(七)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等上级机关要求我州落实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八)主要媒体监督报道披露的问题整改。
第六条 政务督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催办督查。对要求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查通知、电话催办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或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按问题分类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