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拟定、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力争在2006年10月底为每一个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接收并安排上岗。各级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尽可能安排城镇退役士兵。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保证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安置。
(三)接收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察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各地要在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将推动自谋职业作为当前解决安置的一个有效途径,继续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各种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另外,可通过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的办法鼓励自谋职业。
四、积极有效地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的优惠支持,培训所需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自治区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地方财政确实困难地区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将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