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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6〕17号 2006年3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安置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关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并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为有利于调整精简任务的完成和士官编制的落实,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可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具体数量由总参谋部分配。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报到工作于2006年3月底结束,转业士官由自治区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3月底前完成档案审核、安置任务下达及档案转送工作。退役士兵报到工作在5月底前基本结束。各盟市在6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公室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安置工作争取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盟市工作总结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二、做好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坚决纠正片面强调本单位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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