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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17.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统筹规划,加大对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牧区的范围,不断提高用于苏木乡镇和嘎查村文化建设的比例。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制订出台的《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经济政策》(内政发〔2003〕62号)精神,特别是要切实落实各项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为农村牧区文化发展提供宽松环境。“十一五”期间,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十一五”规划,逐步增加建设民族文化大区专项资金,促进自治区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捐助农村牧区文化站(室)、图书室等农村牧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牧区公益性文化实体和文化活动。动员城市单位和居民以各种方式捐赠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和农牧民群众需要的图书杂志、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可由捐助者直接交付农村牧区,也可由民政部门、人民团体和有关民间组织负责组织发送。鼓励权利人许可基层文化单位无偿使用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向农村牧区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8.加强文化队伍建设,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提供人才保证。要在苏木乡镇改革中保留必要的文化站工作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发展专兼职结合的农村牧区文化队伍,逐步提高基层文化队伍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牧区文化事业单位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专业艺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农村牧区文化队伍的教育培训。在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服务计划”中增加农村牧区文化服务的内容,鼓励应届大学毕业生深入农村牧区从事文化信息传播、活动组织、人员培训等活动。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因增加农村牧区文化服务内容而增加经费等问题,确保农村牧区文化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积极培养农牧民文化骨干,充分发挥民间艺人、文化能人在活跃农村牧区文化生活、传承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作用,巩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注意发挥农村牧区文化经纪人的作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牧区文化单位和基层文化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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