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加强对拓宽农村牧区文化市场的政策调控。按照普遍服务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出版物发行、电影放映、文艺表演、网络服务等领域,积极开发农村牧区文化市场。重点推动面向大众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农村牧区。通过各种有效的调控,把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广大农牧民群众享有更加充分、质优价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对面向基层、面向大众、群众喜闻乐见的项目要降低市场准入条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优先审批,优先办理。
15.规范农村牧区文化市场。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大力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市场管理,营造扶持健康文化、抵制腐朽文化的社会环境。对于无照经营、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展销“高定价、低折扣”图书等损害农牧民利益、扰乱出版物市场的违法活动,要坚决取缔,严肃查处。加强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教材、教辅等教学用书和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教材市场的管理,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各类教材教辅,扰乱教材教辅类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秩序。加强和充实旗县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充分发挥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监管作用,健全农村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加强执法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各旗县(市、区)财政每年保证文化市场管理经费,并提供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以确保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需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扫黄、打非”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取缔无证经营。重点加强对演出娱乐、电影放映、出版物印刷和销售、网吧等方面管理,坚决打击传播色情、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确保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加强对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16.形成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强大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自治区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晋升考核指标,确保农村牧区文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纳入对盟市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目标,列入创建文化先进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相关评价体系。把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纳入自治区及盟市各直属机关扶贫计划,建立和完善中心城市对农村牧区的文化援助机制,支援农村牧区文化建设。要建立健全基层文化单位的评价机制,将服务农村牧区、服务农牧民情况作为文化单位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农村牧区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密切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牧区文化工作。宣传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研究制订农村牧区文化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各级群众团体要努力发挥在农村牧区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订、完善有关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并加强对有关法规的实施情况及重点文化工程进展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