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要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原则,深化旗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在劳动、人事、分配等方面的内部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旗县文化馆、图书馆、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的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文化机构要面向农村牧区,面向基层群众,制订年度农村牧区公益性文化项目实施计划,明确服务规范,改进服务方式,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加强对农村牧区文化骨干和文化中心户的免费培训辅导,扶持发展民办文化。
11.稳步推动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根据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推动基层国有艺术团体、电影公司、电影院等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转制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3年财政税收、社会保障、劳动人事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艺术团体以各种形式和企业合作。鼓励电影公司、电影院以“院线制”形式、新华书店以连锁经营形式,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提高经营能力。
12.探索农村牧区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新机制新办法。统筹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科技、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综合利用,努力做到相关设施能够共建共享,着力解决农村牧区文化设施分散、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对电影院、剧院等设施,在确保其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其进入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也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采取公办民营、公开招标、委托经营的方式,更好地提供文化服务。机关、学校内部的文化设施,有条件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农牧民群众开放。
五、繁荣农村牧区文化市场,促进农村牧区文化产业发展
13.鼓励发展农村牧区民办文化。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牧民自办文化,开展各种面向农村牧区、面向农牧民的文化经营活动,使农牧民群众成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主体。积极扶持热心文化公益事业的农牧户组建文化大院、文化中心户、文化室、图书室等,允许其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支持农牧民群众自筹资金、自己组织、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兴办农牧民书社、个体放映队等,大力扶持民间职业剧团和农村牧区业余剧团、演出队的发展。引导文化专业户相互联合,进行市场化运作,逐步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扶持以公司加农户、专业加工户等形式,从事农村牧区特色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服务,促进农村牧区文化产业发展。有关行政部门要简化对农村牧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登记审核程序,在土地使用、信贷、行业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要通过免费培训农村牧区文化骨干、提供文化交流项目、组织文艺汇演等多种方式,引导、扶持和推动农牧民自办文化的繁荣发展。将自办文化从业人员纳入岗位考核和业务评估体系,专业技术水平达到相应程度的自办图书馆、民办剧团及从业人员,可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定。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农村牧区文化产业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