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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党办发[2006]12号 2006年4月7日)


  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构建和谐内蒙古,推进我区民族文化大区建设,促进农村牧区文化和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牧区文化建设,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推进“彩虹文化计划”、“边境文化长廊建设规划”、农村牧区电影“2131”工程、“草原书屋工程”、“百县千乡基层文化建设工程”及“北疆文明大通道”等重点文化工程建设,有力地推进了农村牧区文化建设,丰富和活跃了农牧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农村牧区文化建设呈现较好的发展局面。同时也要看到,农村牧区文化建设中存在着基础设施总量不足、标准较低,现有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利用,农村牧区文化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供给不足,能够使农牧民经常参与的文化活动相对贫乏,城市与农村牧区、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文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等问题。这种状况必须引起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十一次全委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农村牧区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农村牧区文化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十一次全委会精神,始终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努力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加大各级政府投入,调整资源配置,深化体制改革,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和保障农牧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调控,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牧区文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倡导科学、文明,克服愚昧、落后,促进农村牧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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