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城中村”规划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土地政策,妥善处置集体资产。“城中村”改造必须解决好土地和房屋产权混乱、村集体财产流失问题。要积极推进集体经济的改制,对村集体资产清晰量化,采取置换、征购入股等形式,保障集体经济改制后的收益和村民的利益。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市居民后,原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及时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对地上建筑物办理城市房屋产权证书。城市人民政府必须垄断一级土地市场,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严格禁止私自出让土地和村集体违规自行开发房地产。
  (三)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对经批准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要做好拆迁安置,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具体运作中,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根据城市发展、功能定位和区位条件,统一规划、同步配套,科学合理地开展拆迁安置工作。“城中村”改造和建设要按照政策向拆迁户提供拆迁安置房或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各地视具体情况,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出台相应政策。
  (四)关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农民的生存和发展。为确保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农民增加收入,必须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村民变为市民后,各级劳动部门除对原村民进行免费培训外,还要优先为就业困难的“农转非”居民提供就业服务。要实施与城市居民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并在征用耕地、收回宅基地的同时建立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给予政策优惠和规费减免。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各地应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各方参与“城中村”改造,对各部门收取的规费,可按下限、减收、缓收等方式收取或免征。涉及检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由项目业主按规范要求公开选择确定;企业性收费按核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对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其税费可比照经济适用房实行减免。
  (六)加大财政和金融扶持力度。从2006年开始,实施“城中村”改造地区所在盟市应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努力保证对“城中村”改造的财政投入。各盟市财政应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加强对“城中村”改造规划、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实行资金封闭运行、集中管理,主要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要协调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贷款用作“城中村”改造的部分启动资金,贷款资金可由“城中村”改造后的土地收益中偿还。同时,自治区将从2006年开始,安排一定额度的奖励和补助资金,鼓励和支持各地搞好“城中村”规划改造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