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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城中村”规划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1.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环境、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明确用地性质、功能分区为重点编制好控制性详规,合理安排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生态环境、社会公共配套设施等建设,并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强制性规划条件加以落实。
  2.政府主导、政策配套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握“城中村”改造的方向,通过规划和政策的引导调控,确保在改造过程中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的相关政策,针对原村民房屋和土地流转、违章建筑处理、拆迁补偿安置、村集体资产处置和集体经济发展、改造资金筹措、村民生活和就业等问题在规划改造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
  3.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原则。对“城中村”改造要根据不同地区土地性质、村民身份类别划分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要在统一规划布局前提下分步实施,先局部、后全面,制定滚动实施计划,确保改造一个,成功一个。
  4.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原则。以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技术等手段进行改造,既要实现“城中村”空间物质形态改变,又要推进其社会管理形态和经济体制转变。
  5.市场运作、维护权益原则。“城中村”改造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在坚持政府调控引导前提下,采取市场筹资、多元化投入的办法,加大改造资金筹集力度。 要坚持维护集体经济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处理好村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村民、村集体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和合作关系。
  (三)总体目标。
  以统筹城乡发展为总体目标,通过改造,使“城中村”在居住环境、管理体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等方面与城市全面融合。实现生活环境和质量从农村向城市转变,管理体制从村委会向城市社区居委会转变,传统农业经济向城市现代经济转变。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空间布局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城市实力和现代化水平。
  二、政策保障
  (一)调整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城中村”改造规划由各盟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批准的城乡一体化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规划要打破原行政村建制,制订功能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规,使规划落实到每一个地块。改造规划应考虑各地资源、环境因素,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力,凡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单位、个体,不论其隶属关系,都必须服从规划统一管理,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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